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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体到本案中,常某在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,客观上虚构车辆运营交易的事实,使滴滴打车公司陷入错误的认识,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向其支付金钱,最终常某非法获利达3万元,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。恶意刷单,到底是致富的路子还是作死的节奏,不言而喻。
虽然020行业的发展如火如荼,但是竞争也非常激烈,且行业发展程度尚不成熟,大量O2O公司采取补贴用户烧钱的经营模式,以此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。这就为恶意刷单提供了土壤,还是很肥沃的那种。在小编看来,作为受害方的滴滴打车,其实也是作死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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